《全国采购师》资格认证招生简章 课程编号: 33183
开课时间: 2008年09月09日 09:00 (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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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电话:021-6150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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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时间: 2008年11月10日 17:00
课程时长: 60 小时
市 场 价: 1200 元
课程类别: 职业技能及认证
开课地点: 大连市 黑石礁辰熙大厦718-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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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受众
在校学生、在职人员
课程收益
学习内容:
采购基础知识:采购基础知识 、商品学基础知识 、物流基础知识 、市场营销基础知识 、商务谈判基础知识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公司法》《合同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相关知识、工商、税务和财务知识
课程内容
职业背景:
二十一世纪是经济国际化的时代,在众多大型跨国公司、国家政府的带动下,企业、政府采购也由原来的区域性向全球性采购迈进。采购供应不但是质量的保证,更是一种利润的源泉,世界各地都非常重视采购供应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体制的创新。对我国来说,采购行业的形势紧迫。一方面,大批外资、合资企业涌入,它们对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采购人员的需求量与日俱增;另一方面,众多国内企业也必须迅速提高自身采购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以更好地应对挑战和冲击。因此,对专业采购人员的争夺成为企业竞争的战略之一。那些既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采购人员,已成为我国目前非常紧缺的人才。 中国加入 WTO 之后,越来越多的海外企业在中国成立采购中心,明年这种热潮还将持续升温。拥有丰富工作经验、洞悉国内外市场行情、英语流利的高级采购人才的“薪情”会越来越好。根据最新公布的“ 2005 年最具钱途人才”,采购师位列四种人才之一,年薪在 10-50 万元!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采购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采购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采购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采购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申报条件 :
——采购员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
(2)具有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
(3)经本职业采购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助理采购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毕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采购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采购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采购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具有本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6)具有非本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7)具有非本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经本职业助理采购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采购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3年以上。
(2) 取得本职业助理采购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助理采购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采购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助理采购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5) 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采购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采购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 具有非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助理采购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采购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 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或上机考试的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实行百分制 ,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采购师和高级采购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学习内容:
采购基础知识:采购基础知识 、商品学基础知识 、物流基础知识 、市场营销基础知识 、商务谈判基础知识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公司法》《合同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相关知识、工商、税务和财务知识
采购专业知识:市场研究、需求确定、采购战略制定、采购计划编制、采购计划审核和调整、 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采购流程规划、采购洽商管理、采购合同管理、订单管理、采购质量管理、采购物流管理、采购组织管理、供应商关系管理、供应商绩效评估、供应链管理、 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利用及改进、采购培训和指导等课程。
国家重要通知: 
近期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和劳动部合并的新名称)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8号指出
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原则上都应立即停止。凡未经批准和向社会公告的职业资格,今后一律不得开展相应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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