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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运用实务技巧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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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课时间:2008年06月14日 08:30 周六 已结束
  • 结束时间:2008年06月15日 17:00
  • 开课地点:南京市
  • 授课讲师: 待定
  • 课程编号:30064
  • 课程分类:人力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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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受众: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监、人事主管、薪酬专员、绩效主管、培训经理、培训主管、培训师、招聘主管,企业法律顾问,劳资、工会、行政等各部门经理等

课程收益:

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各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已经接受了变革性的挑战和考验,同时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新《劳动合同法》制定的实施细则也将同时与之配套实施。国务院于2008年5月8日正式发布实施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万众期待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即将颁布并实施。 经过多次讨论修正,条款内容基本上已经确定,对新《劳动合同法》许多不明确的条款做出了补充规定,最近的广州、上海、北京等城市又再次掀起学习高潮,提前做好“未雨绸缪”。因此,提前掌握“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下,深层次的学习劳动合同法的操作技巧降低企业用工风险,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

培训收益
1、掌握了解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人力资源管理现行操作提出的新要求;
2、帮助企业了解人力资源管理将会遇到的困惑和难题;
3、深刻理解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带来的影响;
4、掌握如何采取积极措施应对,以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5、帮助企业在新法制环境下及时调整管理思路,维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6、了解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可能隐藏着哪些劳动争议;
7、提高预测劳动争议的综合能力;
8、获得规避劳动争议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培训颁发证书:

备注:详细的培训时间可能会有调整及地点乘车路线及注意事项。报名请来电咨询

课程大纲:

第二天 部分简要
上午 实施条例解析 (上)
开班典礼
一、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1、违约金受到限制,用人单位如何留住核心员工?
2、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条件?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合同?
4、合同期满劳动者由于特殊情况导致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未续签合同仍留在单位工作,是否属于续订合同?
6、连续工作年限中间中断了多长时间才不再连续计算?用人单位如何应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延续,或者在合同到期延长合同期限的,算不算续订合同?
8、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继续留用劳动者,但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否也需支付两倍工资或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解除或者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存在什么漏洞?
10、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仍然存续的劳动合同未载明工作地点,工作地点如何确定?用人单位能否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11、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如何理解?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需注意一些什么法律问题?
1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 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第四十一条(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解除,是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在尚未用工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补偿?双方是什么关系?可否在这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15、用人单位因客观经济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可否裁员?

下午

实施条例解析 (下)
16、用人单位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该一个月工资按照什么标准计算?是按照当月工资计算,还是上月工资、或者是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17、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是否还需支付经济补偿?
18、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外,是否还需支付补偿金?
19、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定的解除、终止条件的,是否可以解除、终止?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是否和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
20、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未依法缴纳社保、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等),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年限的计算方式?
2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
22、劳动者由于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的计算方式?
23、用人单位裁员的,经济补偿年限的计算方式?
2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的计算方式?
25、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限的计算方式?
26、劳务派遣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是指什么?用工单位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有何法律风险?
27、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自设劳务派遣单位”一般包括哪些行为?
28、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29、《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被派遣劳动者能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0、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天 部分简要

上午 企业应对策略 典型案例分析
二、现场典型案例分析
三、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的风险
四、用人单位的应对策略

下午 现场答疑
五、专家答疑――讲师、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资深仲裁法律专家
结业典礼 拍照留影

培训师介绍:

 
一、梁 艳 松 先生
◎著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专家,北京大学特聘教授
◎全国新《劳动合同法》培训首席讲师,师从我国著名劳动法学家、《劳动合同法》起草组组长常凯教授
◎中国企业培训网高级顾问;北京劳动仲裁网首席顾问师、合伙人
◎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受聘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处理各类劳动纠纷案件700余件(包括个人、企业),涉及北京、天津、浙江、江苏、上海、广东……
二、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资深仲裁法律专家

本课程名称: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运用实务技巧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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