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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会保险法》对企业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保险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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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受众:

分管劳动人事的领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监、人事主管、社会保险处、社保科长/主管/专员、薪酬绩效主管、培训主管、招聘主管,企业法律顾问,总经办、劳资、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等各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课程收益:

各有关单位:
2008年,伴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出台,《社会保险法》草案也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即将实施。及时了解社会保险立法的趋势和规定,不但有助于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保关系,而且对减少用工成本、降低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另外《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已向全社会公布,针对不同的用工主体和用工形式,用人单位该如何选择不同的社会保险?工伤对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将产生何种影响,怎样控制和合法转移工伤责任,降低用工单位的风险?《社会保险法》对企业将产生哪些重要影响?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基于此,我中心决定于2008年12月12日至15日在北京市,2008年12月26日至31日在南宁市、2009年1月9日至1月15日在昆明市举办“新《社会保险法》---对企业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保险的影响与风险应对高级研修班”,以帮助企业管理者准确理解国家最新社保用工政策的背景、内涵及意义、用工制度的设计方法,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用工成本,控制用工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课程大纲:

研修内容
(一)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待遇标准
(1)工伤事故与工伤认定
1.如何理解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2.企业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
3.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4.如何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5.无照驾驶与驾驶无照车辆受伤怎么办?如何认定职工的醉酒行为?
6.哪些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7、“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不认定工伤”的法律界定。
(2)工伤事故与工伤保险待遇
1.哪些工伤待遇由单位支付?哪些工伤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2.工伤职工超过规定医疗期如何处理?
3.单位能用商业保险赔偿职工工伤待遇吗?
4.工伤补偿与民事赔偿出现竞合怎么办?
(3)工伤责任承担与工伤争议处理
1.用人单位如何向第三人追偿?
2.劳务派遣、承包租赁过程中发生工伤,如何向实际用工单位追偿?
3.单位对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不服怎么办?
(二)企业养老政策理解与运用
1. 劳动合同法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2.当前养老保险实践中的矛盾与疑难问题处理。
3.办理职工工资离退休纠纷调处与法律风险防范。
4.如何正确的计算工龄?
5.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6.因提前退休引发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法与风险防范手段。
7. 职工退休后与企业的关系。
8. 如何处理职工退休后发生的待遇水平纠纷?
9. 职工档案丢失纠纷应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0. 企业“女职工”和“女干部”的认定方法,退休年龄等纠纷如何处理。
(三)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政策运用
1. 劳动合同法对医疗保险制度的影响
2. 失业人员如何享受医疗保险
3. 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范围与标准
4. 生育保险的政策理解与运用
二、研修时间《每期两天课程会后安排考察交流、自愿参加、费用自理》
时间:2008年12月12日至15日(12月12日全天报到) 北京市
时间:2008年12月26日至31日(12月26日全天报到) 南宁市
时间:2009年 1月9 日至15日(1 月9 日全天报到) 昆明市
请参加研修的学员将报名回执(见附件)填好后传真至我中心。研修班报到的详细地点及乘车路线,收到报名回执表后另行通知!
三、研修费用
研修费每人1600元(含学习费、资料费、办证费等)。研修费可以通过银行汇款或报到时交付现金。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可为企业提供各种课程内训服务》

培训师介绍:

 
邹 杨:著名员工关系管理专家、中国法律界知名律师、法律辅导名家、大连市沙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大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刘燕生: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副所长。

本课程名称: 新《社会保险法》对企业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保险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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