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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应用与员工激励高级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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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受众:

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监、人事主管、薪酬专员、绩效主管、培训经理、培训主管、培训师、招聘主管,企业法律顾问,劳资、工会、行政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课程收益:

通过本课程学习,了解新法的实施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乃至企业全面经营管理产生的深远影响及应对措施。

培训颁发证书:

颁发

课程大纲:

一、培训背景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国务院又相继颁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同时,《工资条例》也在加紧制定。2008年9月18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在万众期待下终于发布了,也引来了无数的关注和议论,《实施办法》 明确了新员工入职后年假的计算方式、离职员工年假工资的计算问题以及员工自愿放弃年假的处理等一系列的问题。《实施办法》对企业是机遇还是挑战? 企业究竟如何趋利避害,依法管理?在《实施办法》实行的背景下,用人单位如何灵活利用带薪休假,实施对员工有效的工作激励,从而提高组织的竞争力?为帮助各类用人单位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工资条例》立法动态,掌握《劳动合同法》有关工资的规定,理解和实施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有关工资、休假的规定,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北京百朗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与中企培训网决定举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应用与员工激励高级研修班”。通过本课程学习,了解新法的实施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乃至企业全面经营管理产生的深远影响及应对措施。
二、研修内容
主题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实施办法》重点条款解读
1.职工带薪年休假之“职工”如何理解?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职工”之“等”如何理解?
3.“连续工作满一年”与“累计工作满一年”如何理解?
4.应休未休之带薪年休假另支付300%工资或200%?
5.带薪年休假之“薪”如何理解?
6.“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事假累计20天以上”如何理解?
7.“应休而未休”如何理解?
主题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实施办法》冲突解决规范
1.单位旧制度与新条例的冲突:高于条例标准的年假天数是否仍按300%支付?
2.休假天数与休假周期的冲突:已近年底,休假天数超过本年度工作日怎么办?
3.规章制度与法律规定的冲突:“年假须年内主动申请,否则视为放弃”是否合法?
4.带薪假期与他种假期的冲突:规定“年假可用事假、病假等进行抵冲”是否合法?
5.单位排假与个人择假的冲突:员工不愿休假,单位强制休假可否?如何进行?
6.工作年限与自然年度的冲突:工龄处1年、10年、20年等临界点年假如何处理?
主题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实施办法》企业应对策略
1.员工怠于递交累积工龄的证明材料,单位该如何应对?员工拖到2011年递交相关材料,2008年的年休假是否还要补足?
2.员工同意休假,但仍然来单位上班,单位该如何处理?
3.员工恶意不休年休假,而希望获得三倍的假期工资,单位该如何应对?
4.应届毕业生,入职满12个月之日,其当年度带薪年休假为5天,还是按照当年度剩余天数按比例折算?
5.今后,年休假的休假流程到底如何安排才最合理、对单位才最有利?
主题四:新法新规之下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重点、难点、疑点及其争议防范与处理
1.《工资条例》立法动态,拟解决的工资分配中的主要问题;
2.《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经济补偿及计算依据、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劳动报酬、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等规定的解析;
3.用人单位薪酬制度的调整以及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工资内容的设计
4.《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涉及的加班及加班工资等方面规定的解读;
5.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工资、休假、工时及加班工资的管理;
6.常见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争议的类型、处理方法和技巧;
7.违法拖欠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等的法律责任及行政处理;
8.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工时、休假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时间安排及报到地点
12月26日至1月29日 地点:北京市
(26日全天报到,27日、28日全天授课,29日结束)
1月6日至1月9日 地点:大连市
(6日全天报到,7日、8日全天授课,9日结束)
1月8日至1月11日 地点:成都市
(8日全天报到,9日、10日全天授课,11日结束)
1月6日至1月9日 地点:济南市
(6日全天报到,7日、8日全天授课,9日结束)
会务组根据各单位回传报名回执表,于开班前一星期用传真的形式通知报到地点、乘车路线及注意事项等。

费用及报名方法
1.费用:参会人员需交学费1300元(含学费、资料费、午餐、茶休),如需食宿,会务组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培训师介绍:

 
鲁志峰 《劳动合同法》特约培训师,中国劳动保障报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杨毅新 《劳动合同法》特约培训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执法监督处处长。
苏建伟 《劳动合同法》特约培训师,法学硕士,系世界500强企业上海汽车集团企业法律顾问,高级经济师

本课程名称: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应用与员工激励高级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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