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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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0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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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三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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