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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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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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就人民法院法槌使用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使用法槌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由审判长使用法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由独任审判员使用法槌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法槌: (一)宣布开庭、继续开庭; (二)宣布休庭、闭庭; (三)宣布判决、裁定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法槌: (一)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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