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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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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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登记范围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所属行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一)农、林、牧、渔、水利业及其服务业;(二)工业;(三)地质普查和勘探业;(四)建筑业;(五)交通运输业;(六)邮电通讯业;(七)商业;(八)公共饮食业;(九)物资供销业;(十)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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