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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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0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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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 第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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