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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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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