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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之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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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三章证券交易第四十一条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百分之五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三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第七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第七十九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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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者:pcy623
  • 上传时间:201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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