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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证据保全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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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课时间:2011/08/09 09:00 已结束
  • 结束时间:2011/08/09 17:00
  • 开课地点:上海市
  • 授课讲师: 张铮
  • 课程编号:122554
  • 课程分类:拓展/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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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受众:

高层管理者、HR总监/经理、HR主管、一线经理、企业法律顾问,行政及各部门经理、主管等相关人员。

课程大纲:

课程背景
在当今信息大爆发的时代,大量的数据沟通贯穿着工作的方方面面,电子证据稍纵即逝、且容易被篡改。如何能在第一时间掌握并保全证据,成为大家所关注的问题。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手机短信公证可以作为举证方证据出示;经公证的电子邮件证据可以直接作为证据出示,可以不当庭演示邮件;经公证的网页证据可以直接作为证据出示,可以不当庭演示网页,并且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此次沙龙将围绕“网页保全”、“电子邮件证据保全”、“手机短信能否公证保全”等展开,主要侧重公证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方面,重要的是结合法院相关案例来探讨“电子信息证据保全公证”。

课程大纲
一、公证种类概览
"1、公证处地位及公证业务大致种类
2、与律师业务相关种类
3、证据保全中的重点
4、现阶段证据保全集中表现于电子数据形式
1)网页保全
2)电子邮件保全
3)手机短信保全
4)其它电子信息数据保全"
二、受理条件、保全方式
"1、 电子信息证据定义、电子信息保全证据公证定义
2、受理条件
3、提交材料
4、禁止性规定
5、具体做法
6、注意事项"
三、存在的问题、局限性、注意事项
"1、存在的问题
1)对保全证据中的真实性理解不同
2)对不同真实性的证据的态度不同
3)提供材料不同
4)获取证据的操作人员不同
5)对使用正版盗版软件的态度不同
6)获取证据的手段不同
7)出证方式不同
2、局限性
1)网页
2)电子邮件
3)手机短信
4)其他电子信息数据
5)涉及专业性强的鉴定取证
3、注意事项
1)网页注意事项
2)电子邮件注意事项
3)手机短信注意事项
4)其它电子信息数据注意事项"
四、法院相关案例

培训师介绍:

 
2000年起在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工作至今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
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法学硕士(LL.M)
复旦大学法律硕士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正常执业国家公证员、涉 外公证业务公证员、上海市公证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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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程名称: 电子信息证据保全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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