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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物业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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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课时间:2007年08月10日 09:00 周五 已结束
  • 结束时间:2007年08月25日 18:00 周六
  • 开课地点:北京市
  • 授课讲师: 待定
  • 课程编号:15912
  • 课程分类: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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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受众:

各地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单位房管部门、社区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或准备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
招生对象
各地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单位房管部门、社区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或准备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
 (1)物业管理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 在本职业见习工作1年以上;
◇ 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助理物业管理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 取得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经培训取得培训证书;
◇ 取得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证书。
 (3)物业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鉴定:
◇ 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以后,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 取得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三年以上者,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具有多年工作经验者报考条件可适当放宽,详情电话咨询。

课程收益:


培训颁发证书:

经考评合格由国家劳动部颁发全国通用的《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

课程大纲:

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招生简章
一、培训背景
近年来,物业管理作为新兴服务行业在我国迅速发展,新建物业管理公司不断崛起。2003年6月19日国家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61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业人员都必须接受相应培训,通过职业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
二、 学习方式及内容
使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编写的专用于物业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国家职业标准》和《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系统讲授物业管理工作的理论与技能。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知识、工作技能知识。
具体课程有:
1.基础知识物业管理基本概念
a.物业管理机构基本知识
b.物业小区、写字楼、商业场所、工业区等类型物业管理知识
c.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2.工作技能知识
a.物业接管验收与撤管
b.房屋租赁与客户管理服务
c.物业服务费用管理
d.房屋建筑维护,房屋附属设备设施维护与预算
e.物业安全,环境管理,物业管理方案和管理制度的制定
f.物业管理企业资金管理
g.物业管理市场开发。
面授与自学相结合、案例分析、互动研讨、模拟考试。
三、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全部为闭卷笔试,两项成绩均在60分以上的考生,可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证书。二级以上还需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采取撰写论文或业绩实务分析报告以及论文答辩方式,实行百分制,成绩达到60分以上者为合格。理论知识、专业技能、综合评审三门均及格,可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
四、资格认证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签发[2002]3号“关于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要求在全国开展物业管理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该职业共设三个等级。经正规培训,参加鉴定考试,合格者将获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师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全国统一编号,网上注册登记管理,证书可在政府网站查询,全国通用,具有法律效力,国际劳动组织人证,招调工免试,在与我国有双边、多边关系的国家互认。
五、 报名要求
报名时填写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审批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交以下证件:
1、 身份证复印件2张;
2、 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2张;
3、 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寸3张、2寸3张;

本课程名称: 高级物业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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