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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与《社会保险法》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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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受众:

分管劳动人事的领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监、人事主管、社会保险处、
社保科长/主管/专员、薪酬绩效主管、培训主管、招聘主管,企业法律顾问、
总经办、劳资、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等各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课程收益:

..........

课程大纲:

关于举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与《社会保险法》
解读应用技巧高级研讨会的通知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全球经济危机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如何防范?如何在越来越恶劣的竞争环境下,有效制定适合自己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防范体系,已成为2009年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经济补偿金、服务期、新旧法律过渡等诸多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企业要在经济危机形式下规避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风险就要进一步深入的剖析和学习。同时《社会保险法》草案也已经向全社会公布,及时了解社会保险立法的趋势和规定,不但有助于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保关系,而且对减少用工成本、降低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基于此,我中心决定于2009年3月13日至18日在杭州市,2009年3月20日至26日在深圳市举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与《社会保险法》解读应用技巧高级研讨会”,请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报名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讨内容
第一部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解读与企业应对及应用技巧
1、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究竟包括哪些范围。
2、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吗?
3、如果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企业是否支付其两倍工资?
4、如果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企业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关系并给予其经济补偿?
5、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怎么算?
6、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怎么算?
7、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8、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就必须与其订立吗?
9、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
10、实施条例对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最新规定。
11、实施条例对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最新规定。
12、实施条例对公益性岗位的最新规定。
1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14、实施条例出台后,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怎样
适用相关法律和规定?
15、实施条例对试用期的工资的最新规定。
16、实施条例对培训费用的含义及范围界定。
17、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与服务期期限的最新规定。
18、用人单位终止工伤职工的合同需支付哪些补偿?
19、实施条例对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有哪些最新规定?
20、实施条例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经济补
偿的最新规定。
21、实施条例对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额的最新规定。
22、实施条例对月工资的最新解释。
2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应当如何办理解除或终止手续?
2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自动终止?
25、 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6、各种补充协议的撰写技巧与主要内容约定。
27、企业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撰写技巧。
28. 金融危机下企业裁员可能带来的风险与对策
第二部分《社会保险法(草案)》的解读与企业应对及应用技巧
1、现阶段我们国家社会保险体系存在那些突出问题?
2、《社会保险法(草案)》基本框架包括那些内容?
3、《社会保险法(草案)》适用主体是否扩大?
4、《社会保险法(草案)》的颁布谁最受益?
5、如何理解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6、企业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
7、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8、如何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9、无照驾驶与驾驶无照车辆受伤怎么办?如何认定职工的醉酒行为?
10、“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不认定工伤”的法律界定。
11、哪些工伤待遇由企业支付?哪些工伤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12、工伤职工超过规定医疗期如何处理?
13、单位能用商业保险赔偿职工工伤待遇吗?
14、单位对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不服怎么办?15、如何正确的计算工龄?
16、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7、因提前退休引发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法与风险防范手段。
18、职工退休后与企业的关系。19、如何处理职工退休后发生待遇水平纠纷?
20、当前养老保险实践中的矛盾与疑难问题处理。
21、职工档案丢失纠纷应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2、企业“女职工”和“女干部”的认定方法,退休年龄等纠纷如何处理。
23、劳动合同法对医疗保险制度的影响?
24、失业人员如何享受医疗保险?
25、目前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范围与标准。
26、最新生育保险政策理解与运用。

三、研讨时间:《每期两天课程会后统一安排考察交流,自愿参加费用自理》
2009年3月13日至3月18日在 杭州市 (3月13日全天报到)
2009年3月20日至3月26日在 深圳市 (3月20日全天报到)

(研讨会报到的详细地点及乘车路线,收到报名回执表后另行通知!)
四、研讨费用
研讨费每人1600元(含专家咨询费、资料费、会议用品费等)。研讨费可以通过银行汇款或报到时交付现金。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培训师介绍:

 
拟邀请专家
邹 杨:著名劳动法专家、中国法律界知名律师、法律辅导名家、“人气之星” 。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大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韩智力:中国最资深劳动法专家、劳动关系研究员、曾为企业处理了近800起劳动争议案件。
刘军胜: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劳障部工资研究所主任、劳动法专家。
范战江: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委员会副会长、秘书长。著名劳动法专家。
白永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劳动法专家。
(每期研修班从以上专家中选派)

本课程名称: 关于举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与《社会保险法》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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