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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范涛-《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下信贷法律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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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下的信贷法律风险
课程背景:
2021年1月1日,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与《民法典》同时生效实施,至今已一年有余。从这一年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判决结果的风险数据来看,一是银行作为被告的比例明显上升,二是银行败诉的比例明显增加,另外商业银行集体违规的“窝案”事件明显上升。导致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与近年来我国立法进程加快,一些相关法律条文作出重大调整有关;也与商业银行许多从业人员不学习、不了解和不适应这些法律规制变化有直接关系。《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实施,对银行许多业务的合法合规性产生重大影响,甚至银行许多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都被重新定义。然而银行从业人员对这些影响却认识不清,重视程度不够,员工对民法典学习更多的是流于形式,员工开展业务时不得不“带病作业”,银行信贷业务上升也有其必然性。如何在民法典新规制下,有效、合规有效地开展全流程信贷风险活动,成为当下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课题。
培训对象:
行长及各业务网点负责人、风险管理部、客户经理、信贷部、合规部从业人员
授课方式:
知识讲解、案例分析讨论、互动交流、多媒体运用
课程时间:2天
培训目标:
学习民法典知识,了解并掌握民法典与即将废除的九部法律之间的关系,重点是掌握那些作出重大调整的内容条款内容,及其调整后可能给银行信贷业务带来的困惑和风险,能够识别这类风险,并有能力对这些风险进行管控。尽快适应民法典变化,确保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培训大纲:
1、民法典下主体资格的尽职调查
夫妻一方借款能否要求其配偶偿还
未成年人财产设定抵押对银行有哪些风险
银行明知借名贷款谁来偿还
债权人只向债务人催收效力是否及于担保人
执行过程中能否增加义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2、民法典下担保物权的实现
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权人能否请求财产所有权
接受被查封或扣押财产作抵押的处置风险
“不能履行”和“不履行”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否直接起诉一般保证人
保证期间只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
提起诉讼或仲裁后又撤回是否视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保证期间约定不明 保证期间为多长时间
人才房.共有产权房可否抵押?
3、民法典下不良资产处置的风险
借新还旧时旧押未注销银行是否享有抵押登记顺位权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后银行可否向受让人主张抵押权
银行可否要求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的给付义务人向银行给付
能否事先约定由抵押权人自行拍卖、变卖抵押物
抵押预告登记是否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有没有时间要求
以诉讼方式行使担保物权是否必须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对债务人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银行能否再主张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登记簿记载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债务转移未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是否可以免责
以诉讼方式行使担保物权是否必须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未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申请执行,能否再主张抵押权
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银行有哪些风险
执行过程中,连带保证责任有人保和物保,可否分开执行?
混合担保担保人之间是否可以追偿
民法典动产抵押新规对银行不良处置有何影响
学校医院幼儿园是否具备担保主体资格
民法典背景下倒签租赁合同风险防范
抵押财产转让新规对不良处置的影响
债权人可否放弃债务人抵押物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同一财产设定多个抵押拍卖后清偿顺序是什么
债权转让没通知保证人对不良处置的影响
设定了居住权的抵押房屋银行能否申请执行
抵押物被异地查封应该怎样进行司法救济
保证是否适用最高额抵担保有关规定
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
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却转让债权的,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提供债务人财产真实情况,债权人怠于行权保证人免责
课程小结

本课程名称: 卜范涛-《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下信贷法律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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