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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新“三法一条例”法律适用高级研讨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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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受众:

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

课程收益:

.....

课程大纲:

关于举办新“三法一条例”法律适用高级研讨班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月18日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温总理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培训,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精神和主要内容”。
9月18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出重要批示。吴邦国指出:“该法是今年执法检查的重点之一,希望通过这次检查,重点解决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务派遣不规范等侵犯劳动者利益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中国企业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分别汇报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为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我中心决定2008年11月-12月在北京、广州、昆明、西安市举办新“三法一条例”法律适用高级研讨班,帮助企事业单位准确理解新“三法一条例”精髓,了解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制定的最新动向,提高应对各种法律风险的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讨内容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2、劳动者从事工作后拒签劳动合同,企业如何处置降低风险;
3、职工在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分支机构之间流动工作,分别签订劳动合同的,
如何计算“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次数;
4、 如何区分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它分别适用哪些法律?企业该如何化解风险?
5、 企业在使用己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时存在哪些风险?如何理性使用这个劳动者群体?
6、 社会保险争议为什么被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企业强调员工不愿参保 不参保,职工“秋后算账”的后果是什么?
7、由于企业不参保、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如何承担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责任?如何分别计算?
8、《实施条例》对加班工资问题的处理(基数、举证责任、保护时限等)有了重
大的突破,应如何理解和运用?
9、《实施条例》对发生加班费、拖欠克扣工资劳动争议的时效,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10、《实施条例》对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新规定,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该如何弥补?法律上的效力如何?
11、企业对哪些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裁决书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哪些不能起诉?不能起诉的又该按什么程序救济自身权利?如何操作?
12、《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的法律新要求;
13、《实施条例》实施后用人单位与政府行政部门法律风险、行政风险和舆论风险的防范;
14、人力资源管理操作中劳动合同文本起草、规章制度制定及职工名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法律文书内容的规定与实操。


四、研讨时间:《每期两天课程、会后统一安排考察交流、自愿参加费用自理》

2008年11月28日至12月3日 广州市(11月28日全天报到)
2008年12月 5日至12月8日 北京市(12月5日全天报到)
2008年12月12日至12月17日 昆明市(12月12日全天报到)
2008年12月19日至12至24日 西安市(12月19日全天报到)
2008年12月26日至12月29日 北京市(12月26日全天报到)
五、研讨费用
研讨费每人1600元(含学习费、场地租用费、办证费等),研讨费报到时交付现金。学员食宿由研讨班统一安排、费用自理。研讨班详细的报到地点及乘车路线,收到报名回执表后另行通知。
请参加研修的学员在开班前将报名回执(见附件)填好后传真至我中心
研修班报到的详细地点及乘车路线,收到报名回执表后另行通知!

(关于本课程可做企业内训)

培训师介绍:

 
杨毅新处长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处长,从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政策和社会保险政策制定等工作近二十年, 全程参与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起草、修订工作.
白永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劳动法专家。
鲁志峰: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 资深劳动法专家。
三、参会对象:各企事业单位董事长、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劳动人事处、工会、行政部、法律部相关负责人,各科研、院校从事劳动合同及人力资源研究的专业人士,各律师事务所、劳动和社保部门以及劳动仲裁机构相关负责人.
(每期从以上专家中选派)

本课程名称: 关于举办新“三法一条例”法律适用高级研讨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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