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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备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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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备制度实施办法(1996年10月17日交通部交水发[1996]880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航运市场运输价格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对外开放口岸经营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航运公司应将其通过上述口岸出口的国际集装箱运价(目的港为美国港口的除外)向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交所)报备  航运公司可以自行或委托其船舶代理报备  第三条 报备运价生效时航交所予以公开  第四条 报备的运价分为公布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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