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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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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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删除第十条第二款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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